src="img/logo.gif"

·设律师网为首页
·收藏本站
·联 系 我 们
首 页 | 合同咨询 | 合同订立 | 合同纠纷 | 合同效力 | 合同履行 | 合同变更 | 合同解除 | 合同终止 | 合同违约 | 合同转让 | 合同避险 | 合同案例 | 合同法
上海合同律师网>>>文章栏目>>>正文


合同法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编辑:合同律师 来源:上海合同律师网 点击进入法律在线咨询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十九条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第九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赞助商链接:
    推荐文章 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
    推荐文章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申请书
    推荐文章 收养协议书
    推荐文章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书
    推荐文章 北京市业主公约示范文本
    推荐文章 地上权设定契约书
    推荐文章 著作权让与契约书
    推荐文章 土地抵押借款契约书
    推荐文章 出国留学协议书
    推荐文章 国际销售代理协议书
    CopyRight © 上海合同律师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免责声明:本站部份信息搜自于网上或网友推荐,所有文章仅用学习交流,不作商业用途,有问题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
    沪ICP备06045958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