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rc="img/logo.gif"

·设律师网为首页
·收藏本站
·联 系 我 们
首 页 | 合同咨询 | 合同订立 | 合同纠纷 | 合同效力 | 合同履行 | 合同变更 | 合同解除 | 合同终止 | 合同违约 | 合同转让 | 合同避险 | 合同案例 | 合同法
上海合同律师网>>>文章栏目>>>正文


聘请外籍工作人员合同

编辑:合同律师 来源:上海合同律师网 点击进入法律在线咨询


  ____(聘方)聘请____(受聘方)为外籍工作人员(或____语教师),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聘期为__年(学校可按学期、学年定),自__年__月__日到职之日起,至__年__月__日离聘之日止。 

  第二条 受聘方的工作任务,商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聘方应按时、按质完成以上工作任务。聘方应为受聘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受聘方在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聘方应予采纳。双方应积极合作。 

  第三条 中国政府法定的工作日为:每周六天,每天八小时(教师按周课时填写)。 

  第四条 聘方每月付给受聘方工资人民币____元,并按附件规定提供各项生活待遇。 

  第五条 受聘方应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法令、有关规定和聘方的工作制度。 

  第六条 双方均不得无故提前终止合同。受聘方如中断合同,必须在离华前一个月向聘方提出书面申请,未经聘方同意,受聘方仍应照常进行工作。聘方自同意之日起的两周后,停发工资,并停止提供受聘方及其家属的有关生活待遇,回国的一切费用自理。 

  受聘方违犯中国政府法令,聘方有权提出解聘。自提出解聘之日起一个月内工资照发,但受聘方应在此期间内安排回国。聘方负担受聘方及其家属在中国境内的旅费,国际旅费自理。 

  对渎职的受聘方,聘方有权提出解聘,自提出解聘之日起一个月内,安排受聘方回国。受聘方及其家属回国的旅费,由聘方支付,其它一切费用自理。 

  第七条 受聘方因健康原因,经医生证明连续病休两个月后仍不能继续工作,聘方有权提出提前终止合同,并根据受聘方的健康状况,于一个月内安排其回国。聘方提供受聘方及其家属回国的飞机票和负担按规定限量的行李托运费。 

  第八条 本合同自聘期开始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如要求延长聘期,均应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向对方提出,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另签延聘合同。延聘合同系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在延聘期内继续有效。双方均未提出延长聘期或一方不同意延长聘期时,本合同期满即失效。 

  第九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如有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合同用中文和____文(外文略)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聘方____(盖章) 

  受聘方____(签字) 

                     __年__月__日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赞助商链接:
    推荐文章 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
    推荐文章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申请书
    推荐文章 收养协议书
    推荐文章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书
    推荐文章 北京市业主公约示范文本
    推荐文章 地上权设定契约书
    推荐文章 著作权让与契约书
    推荐文章 土地抵押借款契约书
    推荐文章 出国留学协议书
    推荐文章 国际销售代理协议书
    CopyRight © 上海合同律师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免责声明:本站部份信息搜自于网上或网友推荐,所有文章仅用学习交流,不作商业用途,有问题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
    沪ICP备06045958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