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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忘录具合同性质 赛特国旅败诉

编辑:合同律师 来源:上海合同律师网 点击进入法律在线咨询


赛特国际旅行社诉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于4月12日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原告起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裁定予以驳回。
赛特国际旅行社诉称,其与被告及案外第三方曾就联合主办“2003年中国艺术之乡文化博览会”事宜达成合作协议,就原告及第三方在此次博览会中的出资数额及违约责任的承担等作了约定。由于遭遇“非典”疫情,该博览会被迫延期。2003年4月29日,三方就延期举办博览会事宜又签订协议书,但被告于北京“非典”疫情解除后单方做出停办决定,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故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款、支付投资款的利息并赔偿损失。

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辩称,原、被告及政通会议公司三方共同投资举办博览会。在筹备过程中,因“非典”原因停止工作。三方经协商一致,对博览会前期投入的财产及因停办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何处理进行了约定。2003年7月7日,三方清理完帐目后签署了备忘录,确认三方分别承担前期经济损失费用17.4万余元,同时对组委会购买的财产进行了分配。同日,被告退还原告其余投资款52.4万余元。“非典”过后,三方没能确定博览会延期举办的具体时间,各方也没有再按原协议约定另行投资,本次博览会未能重新启动。因此。原告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合同系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本案原、被告及案外第三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的形式和内容不违背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同时三方签署的关于各方平均承担博览会前期经济损失的备忘录的形式和内容亦不违背法律规定,系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亦应确认为有效合同。现三方已在具有合同性质的备忘录中就共同承担前期经济损失事宜达成一致,并且被告已按备忘录的约定,向原告退还了扣除原告应承担的前期损失后的剩余投资款。故原告起诉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宣判后,赛特国际旅行社已口头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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