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延庆法院对一起儿童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延庆县某中心小学赔偿原告医疗费、就医交通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6400余元。 小武于2003年春季入延庆县某中心小学下属的幼儿园接受教育。2004年10月13日,小武在参加幼儿园组织的室外玩皮球游戏时,在捡皮球的过程中不慎摔倒,致“右股骨干闭合性螺旋骨折”,在延庆县医院住院治疗8天。伤情基本稳定后,小武的父母找中心小学索赔。 中心小学认为,幼儿园老师组织儿童进行户外游戏是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无不当;而且老师在游戏前强调了不准用脚踢皮球,小武也不是踢皮球受伤,而是在捡皮球时受伤的,这是教师在合理的注意范围内所难以预见的偶发事件,只能属于意外事件,故不同意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因双方未能协商解决,小武父母遂将延庆县某中心小学诉到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二次手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武系儿童,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幼儿园组织儿童在室外进行运动,虽然教学设备符合行业标准,但应该预见到室外游戏过程中会存在潜在的安全隐患,因其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致使小武在玩皮球的活动中摔伤,违反了法定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幼儿园存有过错,对小武父母的合理经济损失应予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