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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先生在驾驶摩托车行驶时,被马路中央固定电线杆的牵引钢丝剐倒受伤,诉至法院要求中国网通北京市通信公司赔偿其损失。近日,市第一中级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中国网通集团北京市通信公司一次性赔偿郭先生住院费、医疗费、交通费等4.8万余元。 2004年2月10日晚24时许,郭先生驾驶二轮摩托车在朝阳区东中街由北向南行驶时,被马路中央固定电线杆的牵引钢丝绳剐倒,致使左腿摔伤,医院诊断为左内侧副韧带损伤,左前后交叉韧带损伤。郭先生住院接受了手术治疗。出院后,郭先生了解到,造成自己摔伤的电线杆属中国网通集团北京市通信公司所有和管理。郭先生诉至法院,因网通北京公司未尽到管理责任,要求一次性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用具费、鉴定费、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失费、后期治疗费等14万余元。 一中院在审理过程中查证了郭先生驾驶二轮摩托车被电线杆的斜拉钢丝绳剐倒致伤的事实。根据原审法院现场勘查的情况认定剐倒郭先生的电线杆为网通北京电信公司所有。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郭先生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的后果,网通北京公司的通信线路设施因道路改造后处于道路中央,成为道路行驶障碍,明显存在安全隐患,其未对该设施及时调整,主观上存在过错。故网通北京公司对郭先生的人身损害后果,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郭先生驾驶机动车未注意观察所行驶的道路状况,对损害后果应自负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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