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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六名法官被检察机关决定逮捕

编辑:合同律师 来源:上海合同律师网 点击进入法律在线咨询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法院法官成某、覃某近日被该市检察院决定逮捕。这是自去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调整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侦查权以来,广西检察机关由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独立初查并协助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告破的两起职务犯罪案件。此前,涉嫌挪用案件标的款的平南县法院4名法官被贵港市检察院
决定逮捕。

  今年2月,贵港市检察院在对农业银行平南县支行一起借款合同纠纷申诉案进行审查时发现,该县法院执行局有用“白条”收取当事人交纳的诉讼费的现象。经该院检察长批准,民行部门干警对案件进行了初查,并协助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立案侦查。现已查实,平南县法院执行局长叶某,副局长吴某、潘某,立案庭副庭长覃某伙同他人或单独挪用案件标的款6万元至16万元不等。


  2005年1月10日,经来宾市检察院提请,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对来宾市兴宾区煤炭工业公司诉该区矿产管理站合资建房纠纷案,向自治区高级法院提出抗诉。再审期间,来宾市检察院收到举报,该案一审中审判人员有受贿行为。经该院检察长批准,民行部门直接初查了此案。经初步查实,2003年,因合资建房纠纷,来宾市兴宾区煤炭工业公司将该区矿产管理站告上了兴宾区来宾法庭,该庭副庭长成某、审判员覃某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该案一、二审判决之后,成某以“赞助费”名义,从煤炭公司领走现金5万多元,除小部分分给覃某及有关人员外,余下的自己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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