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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北京市昌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党组书记付金祥因涉嫌滥用职权、受贿5.2万元,而被检察机提起公诉。5月10日,昌平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付金祥有期徒刑五年,以犯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检察机关指控,2003年11月至2004年3月,付金祥利用职务之便,共计收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2万余元。 2003年11月间,付金祥利用北京市昌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煤炭市场负有监管职责的职务之便,以帮助张某办理储煤场的审批手续为由,在北京市工商局培训中心收受个体煤贩张某的贿赂人民币2万元。 2004年4月,付金祥以报销机票为名,向张某索要人民币1万元。 2004年3月,付金祥在与北京京龙石油化工销售公司经理张某某商谈罚款数额过程中,收受张某某的贿赂人民币5万元,后将其中3万元上交到本单位财务,另2万元据为已有。 2004年3月,付金祥在本局查处北京万利时印艺科技有限公司后,收受该总经理麦建仪赠送的佳能牌数码照相机一架、价值人民币2800余元。 另外,检察机关指控,付金祥还犯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2004年3月,付金祥作为北京市昌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在北京市昌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调查北京京龙石油化工销售公司销售不合格汽油过程中,违反行政法规,未经本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擅自决定以本单位名义收取该公司“委托检验费”人民币40万元后,不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使本应依法对该公司做出的“没收800余吨90号车用无铅汽油(价值197万余元)、没收违法所得80余万元、处最低3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有执行。 2004年3月,被告人付金祥在北京市昌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调查北京万利时印艺科技有限公司无证生产、销售IC卡过程中,违反行政法规,未经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擅自决定以本单位名义收取该公司“委托检验费”人民币40万元后,不对万利时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使本应依法对该公司做出的“没收违法所得138万余元、罚款121万余元”的行政处罚没有执行。 2003年10月和2004年6月,被告人付金祥在北京市昌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调查刘伟、王建友非法生产地条钢过程中,违反行政法规,未经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擅自决定以本单位名义收取二人“咨询服务费”人民币3万元后,不对刘伟,王建友进行行政处罚,使本应依法对刘伟、王建友做出的“捣毁生产设备,清理厂房、没收原材料、没收不合格产品(货值8万余元),予以坚决取缔”的行政处罚没有执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付金祥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已分别构成受贿、滥用职权罪。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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