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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状告京津塘高速

编辑:合同律师 来源:上海合同律师网 点击进入法律在线咨询


“如果他们同意高速公路出现特殊情况下减收或者免除车辆通行费,我就撤诉。” 昨天,因京津塘高速公路“不高速”而状告其所有者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减收通行费的北京律师庞标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除非对方满足要求,否则没有调解的可能。”


原告:高速公路收费有“霸王条款”

近日,庞标以京津塘高速公路未能提供高速行驶条件,却仍然原价收取了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涉嫌违约状告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对方返还他当日所交车辆通行费的一半———12.5元。

据庞标介绍,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传票后迅速向他提出调解,并表示愿意将12.5元返还给他。

他说:“这已经不是12.5元钱的事了,打这场官司的意义在于它是公益诉讼。”他表示,完全不顾高速路是否能够提供高速行驶的条件照样收费,这是一种“无任何平等可言的霸王条款”。

被告:“堵10天也要照常收费”

庞标回忆,4月14日晚7时03分,他驾驶轿车从北京经由京津塘高速公路赶往天津,当时是从大羊坊入口领取了通行卡,入口处工作人员对车辆正常放行,并没有告知此时在距离大羊坊收费站17公里的路段已经出现了交通事故。在进去高速路1分钟后,车辆就寸步难行开始拥堵,他想调头回去也不可能了。

大约被堵了一个小时后,车流才勉强动起来,庞标于当晚8点40分左右才到达杨村出口,他粗略一计算:大约70公里的路程,走了1小时40分。在出口处,他对收费员坚持收取车辆通行费25元的做法提出质疑,收费员却回答他:“无论堵多长时间,即使堵10天都照常收费。”

法律对高速收费尚无明确规定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平如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对于高速路“不高速”是否应减免车辆通行费问题,在我国法规上,并没有对该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他认为,高速公路收费属于公路收费范畴,只要是经过通行了就要收费,和是否高速公路本身没有关系。

此外,庞标还提出,收费卡上标明是“偿还贷款”,但他查看公示的收费公告后却发现,其收费用途为经营。“究竟是收费还贷,还是经营性收费?”庞标认为,作为涉及公共利益的格式合同一方,有义务作出解释。记者黄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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