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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二中院驳回包头空难遗孀诉讼

编辑:合同律师 来源:上海合同律师网 点击进入法律在线咨询


裁定其不属于受案范围,代理律师称要上诉,专家称民航总局制定规章是具体的行政行为

本报讯(记者廖卫华)

“11·21”包头空难遇难者陈苏阳妻子桂亚宁诉中国民航总局行政不作为一案,近日已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昨日,桂亚宁代理律师、众鑫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李小龙透露,5月16日,他们已收到市二中院的行政裁定书。法院裁定,该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予受理。对此,李小龙称,他们近期将准备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而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教授认为,民航总局制定规章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其实是可诉的。

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今年3月4日,桂亚宁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中国民航总局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28条规定的立法义务,依法制定有关“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之限额”规定。桂亚宁对我国1993年制定沿用至今的空难每人赔偿7万元的限额提出异议。

市二中院今年4月底下达的裁定书中写明,“现桂亚宁请求判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履行立法义务,因立法行为属抽象行政行为,故桂亚宁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予受理。”


专家称民航总局有失职

对于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宪法学教授蔡定剑、中国政法大学民法学教授李显冬等专家均表示,民航法颁发已近10年,民航总局始终没有按该授权条款来制定相关规章。专家们认为这是民航总局的失职,已构成行政不作为。

此外,专家们认为,制定赔偿责任限额是民航总局的职责,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而制定出来的规章才是抽象的行政行为,姜明安说,这两者是不同的,法院不应混淆。


家属欲起诉飞机制造商

同时,李小龙昨天向记者确认,包头空难的部分遇难者家属正考虑在美国对东方航空公司、包头空难出事的CRJ-200型支线客机的飞机发动机制造商和飞机制造商分别提起诉讼。另外,本报此前报道桂亚宁向上海市消协进行投诉一事经核实,该投诉行为是包头空难的另一名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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