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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博物馆获赔百万“冒名”费

编辑:合同律师 来源:上海合同律师网 点击进入法律在线咨询


广州公司擅用国博名义卖画盈利,经法院一审判决———
晨报讯(记者 颜斐)记者昨天了解到,市二中院一审判决广州市国之瑰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停止以“中国国家博物馆”名义或带有“中国国家博物馆”字样的名称进行销售、举办展览等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带有“中国国家博物馆”字样的宣传材料,刊登道歉声明并向中国国家博物馆赔偿100万元。
据了解,在原中国历史博物馆和中国革命博物馆基础上建成的中国国家博物馆,从未授权或许可任何人或组织使用“中国国家博物馆”名称,也从未设立“中国国家博物馆画廊”这一机构。2004年10月,国家博物馆发现被告广州市国之瑰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中国国家博物馆画廊南方营销中心”的名义出售字画,且销售作品的证明书盖有“中国国家博物馆画廊”印章。
为此,国家博物馆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使用“中国国家博物馆”名称或带有“中国国家博物馆”字样的宣传材料,停止以“中国国家博物馆”的名义销售、举办展览等活动以及其他侵权行为并索赔损害赔偿金280万元。此案开庭时,因为被告公司地址变更无法联系,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但被告寄来的函上宣称,公司卖画是经过国家博物馆工作人员王某的授权。但国博的代理人表示,经他们查证,国博没有这个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博物馆的名称权和名誉权。因国家博物馆无经营行为,加之无法查清国之瑰宝公司冒名销售的收入情况,故要求赔偿280万元赔偿金的诉求缺乏依据,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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