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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交年费专利权被终止 昆明六教师维权官司败诉

编辑:合同律师 来源:上海合同律师网 点击进入法律在线咨询


新华网昆明5月23日电(王魏、屈明光)云南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昆明大学王某等6位副教授状告北京三维天然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发现权、发明权、科技成果权、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王某等6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王某等6位昆明大学
教师,在1988年完成了“全形汉字编码系统”科研项目,两年后又在此成果上研究完成了“全形(边道)汉字编码系统”,均经过了科技鉴定,并分别获得了中国专利局的授权,但专利权因没有交专利年费而终止。

2003年8月,王某等在昆明举办的“中国国际专利与名牌博览会”上购买了由北京三维天然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市天码软件技术开发公司、武汉大学出版社、成都大恒计算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售的《三维天然码》和《语音天然码》各一套,每套均有光盘、软件和《打字当日通》说明书。王某等以《三维天然码》的成码依据和方法与“全形汉字编码系统”、“全形(边道)汉字编码系统”具有完全一致性,以被告侵害了其发现权、发明权、科技成果权和著作权为由诉至昆明中院,要求四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昆明中院审理认为,王某等6人的成果是在于通过定义汉字部件与通用键盘字符之间的相互关系而形成键盘输入法,这并不是我国法律所定义的发现,因此他们不享有发现权。王某等两项科研成果均提出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但均因其未按时交纳年费而终止,专利权终止后原告就不再享有发明专利权。王某等在对其两项输入法已获得发明专利权的情况下,并不再拥有独立存在的科技成果权,因此不能以之作为单独的权利进行主张。王某等虽然拥有上述发表文章的著作权,但被告方的产品说明《打字当日通》与原告的两种编码系统的文章相比,在文字表达方式上不存在相同和相似之处,因此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昆明中院对王某等的请求不予支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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