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rc="img/logo.gif"

·设律师网为首页
·收藏本站
·联 系 我 们
首 页 | 合同咨询 | 合同订立 | 合同纠纷 | 合同效力 | 合同履行 | 合同变更 | 合同解除 | 合同终止 | 合同违约 | 合同转让 | 合同避险 | 合同案例 | 合同法
上海合同律师网>>>文章栏目>>>正文


死者家属按香港标准索赔

编辑:合同律师 来源:上海合同律师网 点击进入法律在线咨询


  ■按北京标准仅赔31万元 ■按香港标准可赔220万元

  凯迪克酒店火灾
在北京凯迪克大酒店“7·13”火灾中死亡的香港学生蔡芷欣、刘凯儿的家长再次将凯迪克大酒店和两名肇事小男孩告上法庭,索赔近600万元。目前,北京市二中院已立案受理。在此次诉讼中,他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要求按香港地区人均收入水平进行赔偿。
2002年7月13日,蔡芷欣、刘凯儿入住凯迪克大酒店1022室。当日22时40分许,由于住在1020房间的李逸熙、邓永光在房间内划玩火柴后离开而引发火灾,酒店没能及时救助,致使蔡芷欣、刘凯儿被弥漫的浓烟窒息死亡。酒店对此次火灾负间接责任。
据原告的代理律师介绍,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2004年香港的月人均收入约一万港元,如果按此标准计算,蔡芷欣、刘凯儿的死亡赔偿额为240万港元,折合人民币将近220万元。如果适用死亡发生地(北京)的生活标准进行计算,每个死者的损害赔偿仅为312756元。原告的代理律师认为,按照新的司法解释,此案应对今后国外或者港台地区在中国法院的损害赔偿案件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以往在审理此类案件中,法律对于应该依据哪里的经济状况来支付赔偿金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港澳地区及外国人是否能够按照此司法解释计算赔偿依据在司法实践中还有分歧。但记者了解到,在目前的一个判例中,一位在中国被打伤的外国公民参照国外标准提起民事赔偿后,法院以稍高出国内的标准认定了赔偿金额。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赞助商链接:
    推荐文章 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
    推荐文章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申请书
    推荐文章 收养协议书
    推荐文章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书
    推荐文章 北京市业主公约示范文本
    推荐文章 地上权设定契约书
    推荐文章 著作权让与契约书
    推荐文章 土地抵押借款契约书
    推荐文章 出国留学协议书
    推荐文章 国际销售代理协议书
    CopyRight © 上海合同律师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免责声明:本站部份信息搜自于网上或网友推荐,所有文章仅用学习交流,不作商业用途,有问题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
    沪ICP备06045958号 网站地图